(2017)苏0591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董光、范春燕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董光,范春燕,朱茂威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347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男,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光,男,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范春燕,女,1988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朱茂威,男,199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上公司)与被告董光、范春燕、朱茂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费美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光、范春燕、朱茂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美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婷婷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