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9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余芝刚与余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芝刚,余芝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9民初181号原告:余芝刚,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被告:余芝俊,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原告余芝刚与被告余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于同年4月1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余芝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芝俊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芝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日被告买房资金不足,向原告借了10000元,并写有借条,当时被告说当年如能有钱,于当年12月份之前还清,如没有,何时有钱何时归还,最晚不超过2016年6月,原告多次追讨,被告都以困难为由不予偿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余芝俊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证据和答辩意见。本案原告围绕其主张依法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余芝刚系被告余芝俊的亲弟弟,2012年4月1日被告余芝俊因买房资金不足,向原告余芝刚借款10000元用于买房,同日被告余芝俊向原告余芝刚出具借条,借条载明的内容为“今借到余芝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余芝俊出具借条给原告余芝刚,向原告余芝刚借款10000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余芝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余芝刚请求被告余芝俊偿还借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芝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余芝刚借款壹万圆整(¥10000.0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芝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