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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行审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刘琼英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刘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审34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曾庆全,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伟斌、曹伟,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刘琼英,女,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作出的惠市国土资(惠阳)(监)字[2016]SH196-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实被申请执行人刘琼英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在惠阳三和街道XX村小组地段占用100平方米土地(建设用地100平方米)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将土地退还村集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经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另,被申请执行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前擅自占用土地建房,系违章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授权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利,有权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故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先行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刘琼英作出的惠市国土资(惠阳)(监)字[2016]SH196-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叶东来代理审判员  黄国胜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观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