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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与龚光建房屋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龚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法栋,区长。委托代理人龚开诚,男,土家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龚光建,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定政补字[2016]85号房屋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房屋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查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白马泉高架桥连接线工程项目已列入2016年度张家界市道路基础设施改造计划,属公益性项目。2016年8月8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对白马泉高架桥连接线工程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作出张定政公[2016]13号房屋征收决定。被执行人位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大庸桥居委会三组的房屋,在该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该房屋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房屋总面积为462.25平方米,其中407.11平方米是1998年5月1日——2003年清房期间修建的无证建筑,属补交规费范围;55.14平方米属于2003年清房后修建的违法建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定征告字[2016]86号房屋补偿决定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该告知书指定的时间内向白马泉高架桥连接线项目房屋征收协调指挥部进行陈述、申辩。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张定政补字[2016]85号房屋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不服该房屋补偿决定,于2017年1月13日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张政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张定政补字[2016]85号房屋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张定政催字[2017]4号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仍拒绝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将补偿款存入房屋征收补偿存储专户,被执行人可以随时领取。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张定政补字[2016]85号房屋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定政补字[2016]85号房屋补偿决定;二、限被执行人龚光建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自觉履行房屋补偿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钟 强审 判 员  范 然代理审判员  陈建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月14日法发(2000)3号]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级负责。《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指令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本级法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含有部分履行能力,下同),依当事人申请或下级法际提请或依职权指令本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