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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周俊与袁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袁佳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265号原告:周俊,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三毛,男,1976年4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系原告舅舅。被告:袁佳俊,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原告周俊与被告袁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周俊负担。审判员  习小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钱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