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周俊与袁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袁佳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265号原告:周俊,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三毛,男,1976年4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系原告舅舅。被告:袁佳俊,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原告周俊与被告袁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周俊负担。审判员 习小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钱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