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破终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根全与南京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根全,南京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破终6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吴根全,男,194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男,系吴根全之子,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君平,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南京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0号。法定代表人:马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正,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超,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根全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景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破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根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受理吴根全对瑞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事实及理由:吴根全提供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情况的说明中,证明了案件执行情况,以及瑞景公司经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务的情况,存在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情形,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字第6号裁定书载明,由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设立抵押,因此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该法并未就债务性质系主债务还是担保债务作区分。瑞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作为债权人,吴根全可以申请瑞景公司破产清算。瑞景公司辩称:一、主债务人南京建维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维软件公司)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吴根全对建维软件公司享有2.6亿元债权,对价正是吴根全应向建维软件公司转让的南京建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维房地产公司)49%的股权,即建维软件公司实际拥有建维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而建维房地产公司拥有价值5亿元的地块,另有50套市值约3亿元的待售别墅,建维软件公司具有完全的清偿能力。案涉债务之所以尚未清偿,是因为吴根全拒绝配合办理建维房地产公司名下地块对外出让手续。二、君泰公司70%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吴根全指定的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智公司)名下,作为案涉债权的质押担保,相关质押手续已办理完毕,君泰公司拥有8.4亿元左右的资产,远超吴根全享有的债权。三、瑞景公司仅是担保债务人,主债务人尚未破产情形下,吴根全无权申请瑞景公司破产清算。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程序性终结案涉债权执行程序,系吴根全申请,不能据此证明瑞景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五、建维软件公司已就案涉债权所涉民事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一旦瑞景公司进入破产,将无法执行回转。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法院查明:瑞景公司设立于2001年9月25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南京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南京视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吴根全与建维软件公司、金智公司、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驰公司)、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公司)、瑞景公司、立信公司、马捷、韩力、陈健、南京威士腾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士腾公司)、上海特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姆公司)、李仁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苏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吴根全作为甲方,建维软件公司、华驰公司、瑞景公司、立信公司、君泰公司、马捷、韩力、陈健、威士腾公司、李仁美作为乙方,金智公司作为中立托管方,于2012年12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二、建维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吴根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6亿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以1.8亿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息,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亿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息);三、建维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吴根全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四、华驰公司、君泰公司、瑞景公司、立信公司、马捷、韩力、陈健、威士腾公司、特姆公司、李仁美对建维软件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华驰公司、君泰公司、瑞景公司、立信公司、马捷、韩力、陈健、威士腾公司、特姆公司、李仁美对建维软件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建维软件公司追偿;六、吴根全在收到前述款项后10日内配合办理建维房地产公司49%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七、驳回建维软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吴根全的其他反诉请求。判决后,建维软件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5)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驳回建维软件公司上诉;二、维持原审判决主文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三、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三项。同年3月14日,吴根全就上述案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目前正在执行,该院执行局于2016年6月3日出具执行情况说明,查明君泰公司、立信公司、瑞景公司等被执行人名下均有大量不动产。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本案吴根全与瑞景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被执行人众多,资产总量大,尚未结案,不能认定债务人瑞景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瑞景公司不是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主债务人,建维软件公司系主债务人,瑞景公司系建维软件公司的担保人,在建维软件公司尚未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吴根全申请瑞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缺乏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吴根全的破产清算申请。一审裁定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本院查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苏执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因该院查封到的财产为轮候查封等原因,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方以先履行方客观上无法履行债务为由申请先履行方破产的,先履行方因客观履行不能,承担的约定义务将相应转化为基于履行不能形成的违约之债,后履行方以先履行方未履行约定义务为由申请先履行方破产的,不应受理。后履行方以保证方未承担保证责任为由申请保证方破产的,亦不应受理。本案而言,依照生效判决,主债务人建维软件公司虽负有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在先义务,但吴根全亦负有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在后义务,可见,建维软件公司与吴根全之间系双务有偿合同关系,现吴根全以瑞景公司未能履行为建维软件公司在先义务担保之责任为由申请瑞景公司破产清算,依照前述分析,破产清算申请不应受理。并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过程中虽作出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但系因相关债务人财产被轮候查封所致,并非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建维软件公司持有的建维房地产公司股权亦尚未执行,不足以认定主债务人及保证人无法清偿案涉债务。据此,一审法院未予受理吴根全针对瑞景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枫审 判 员 荣 艳审 判 员 张 静审 判 员 黄建东代理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晓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