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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与吴笔炜、上饶县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吴笔炜,上饶县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285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中路401号。负责人陈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周、花正路,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笔炜,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上饶县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北大道159号。法定代表人应昌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1号金洋帆大厦二楼。负责人张文新。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吴笔炜、上饶县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杨飞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