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俊经、梁周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经,梁周年,覃兆鸾,李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43号申请执行人黄俊经,男,1977年1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委托代理人卢业欢,象州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执行人梁周年,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被申请执行人覃兆鸾,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被申请执行人李子林,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申请执行人黄俊经与被申请执行人梁周年、覃兆鸾、李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俊经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12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31日起按月利息0.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起)。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周年坐落于XX镇XX村的房产一栋(产权证号为:桂房权证字第××号,面积172.9㎡),查封期限为三年。但向银行、工商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并表示暂不处理已查封的房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查封的财产申请人又表示暂不处理。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32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铭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