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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阳光、黄春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阳光,黄春花,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黄慜,黄金旺,白瑞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363号原告: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菁城和平中路62号一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106318873。法定代表人:余京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常青,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漳平市,系原告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总辉,男,汉族,1984年10月30日出生,住漳平市,系原告职工。被告:陈阳光,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黄春花,女,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内。法定代表人:黄慜。被告:黄慜,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黄金旺,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白瑞丽,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阳光、黄春花、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黄慜、黄金旺、白瑞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春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春花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春花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士  毅人民陪审员 郭  江  中人民陪审员 陈  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巧静(代)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