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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薛敏诉范晓敏、周淑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敏,范晓梅,周淑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72号申请人薛敏,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范晓梅,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周淑范,女,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范晓梅所有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阳光俊园**室(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申请人以薛玉单独所有的大庆市龙凤区兴化村**号[(2017)大庆市不动产权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共计2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范晓梅所有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阳光俊园**室(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予以查封;二、依法对担保人薛玉单独所有的大庆市龙凤区兴化村**号[(2017)大庆市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雪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