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2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林尚光与肯杰古丽那吾尔孜拜、古丽达娜握江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尚光,肯杰古丽·那吾尔孜拜,古丽达娜·握江,木拉提别克·库尔玛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2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尚光,男,汉族,1965年6月出生,独山子石化公司退休职工,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执行人:肯杰古丽·那吾尔孜拜,女,哈萨克族,1984年6月出生,无业,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瑞景佳苑4栋25号。被执行人:古丽达娜·握江,女,哈萨克族,1984年3月20日出生,无业,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三人:木拉提别克·库尔玛西,男,哈萨克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202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肯杰古丽·那吾尔孜拜、古丽达娜·握江应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林尚光支付房屋租赁费62500元、租赁期间暖气费3882.82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71382.82元。被执行人还应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91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984.5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古丽达娜·握江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作出(2017)新0202执1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古丽达娜·握江的银行存款30053.96元。剩余43231.37元案款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肯杰古丽·那吾尔孜拜、古丽达娜·握江无业,无法履行剩余案款,且第三人木拉提别克·库尔玛西自愿表示为执行人肯杰古丽·那吾尔孜拜提供担保;经查明,木拉提别克·库尔玛西独山子石化公司供应处职工,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第三人木拉提别克·库尔玛西的工资收入43231.37元(含申请执行费984.5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鑫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