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程朱林与方义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朱林,方义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232号原告:程朱林,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方义长,男,194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程朱林与被告方义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程朱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朱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治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