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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3357号原告:李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某,富平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