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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敬在明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在明,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敬在明,男,生于1957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85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敬在明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何晓刚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