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徐佳富与陈文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佳富,陈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佳富,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遂宁市船山区人。被执行人:陈文章,男,1963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徐佳富与陈文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陈文章在中国工商银行X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文章在中国工商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