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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海江与刘艳军、王松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江,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生,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刘艳军,男,汉族,1966年1月26日生,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王松峰,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生,现住安图县。张海江与刘艳军、王松峰(2014)延民初字第3157号民事调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刘艳军赔偿原告3万元,被告王松峰赔偿原告1.5万元,案件受理费355元,由被告刘艳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