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徐坤祥与郭敏向国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坤祥,向国南,郭敏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33号申请人徐坤祥,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向国南,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郭敏(系向国南之妻),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徐坤祥与被申请人向国南、郭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坤祥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向国南名下渝GDQx**小型越野车及查封被申请人郭敏名下位于重庆市丰都县xx街道龙城华府x区xx幢x-x-x住房(产权证号:306房地证2014字第04x**号)。申请人徐坤祥自愿用丰都县xx街道xx大道龙城华府x区x幢xx-x住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认为,申请人徐坤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徐坤祥的财产保全申请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