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48邳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与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邳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财保48号申请人:邳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邳州市人民公园东二楼。法定代表人:龚向峰,副主任被申请人: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跃进路。法定代表人:李全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邳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银河湾小区34、41、44、45号楼价值8517万元的房产计182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邳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