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7232张立与彭美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彭美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232号原告:张立,男,汉族,1989年12月12日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彭美芳,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生,住江西省瑞昌市。张立与彭美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立案。原告张立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立撤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张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煜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