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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7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7232张立与彭美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彭美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232号原告:张立,男,汉族,1989年12月12日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彭美芳,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生,住江西省瑞昌市。张立与彭美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立案。原告张立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立撤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张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煜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