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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靳玉浩与赵艳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玉浩,赵艳东,承德市土立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431号原告:靳玉浩,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611109565。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广升,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510380599。被告:赵艳东,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第三人:承德市土立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裕华商贸中心2号商业楼123商业。法定代表人:杜玉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010925545。原告靳玉浩与被告赵艳东、第三人承德市土立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冀0825民初2431号民事裁定书,将第三人承德市土立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得的工程款600万元停止支付。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玉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靳玉浩撤诉。二、解除对第三人承德市土立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600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悦豪大酒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座落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塞罕坝机械林场悦豪酒店房产(房权证号:围场县房权证围房字第××号)一处的查封。案件受理77320元,减半收取386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靳玉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玉华审 判 员  徐 杨人民陪审员  聂利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