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齐海忠与西安付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海忠,西安付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63号申请执行人齐海忠,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西安付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和平花园1栋00201-2号。法定代表人张利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齐海忠与被执行人西安付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海忠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西安付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63号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瑶打印:叶瑶校对:叶瑶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