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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国平、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凰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平,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凰信用社,武汉战狼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张美红,吴小平,廖华凤,黄文海,吴金凤,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执异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吴国平,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261973********。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凰信用社。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凤凰路中段特*号。被执行人:武汉战狼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号怡东大厦*层***室。被执行人:张美红,女,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77-2号7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031971********。被执行人:吴小平,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乌林镇松林村一组20-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261967********。被执行人:廖华凤,女,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黄文海,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赤壁镇太平口村三组124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67********。被执行人:吴金凤,女,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赤壁镇太平口村三组124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65********。被执行人:黄敏,女,汉族,1987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茶花路31号,公民身份号码:。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鄂州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武汉战狼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吴国平、张美红、吴小平、廖华凤、黄文海、吴金凤、黄敏借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吴国平不服鄂州中院对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京汉大道1191号1层武房权证岸字第(2011002183)号房产执行拍卖行为,向鄂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吴国平认为执行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未给予任何答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吴国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吴国平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顺审判员 吴爱华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