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张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明,张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870号原告王建明,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东海县。被告张大伟,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东海县。段永芳,女,汉族,1981年3月16日,同上原告王建明诉被告张大伟、段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建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建明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冬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