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顾军华、无锡红谊茶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军华,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锡红谊茶叶有限公司,张卫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军华,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振胡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柏椿,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无锡红谊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溪路491号。法定代表人:王洁,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张卫红,女,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上诉人顾军华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无锡红谊茶叶有限公司、张卫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军华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顾军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君审判员 龚 甜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