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曹明忠与黄功益、赵勋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忠,黄功益,赵勋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553号原告:曹明忠,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安,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成斌,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功益,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赵勋翠,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曹明忠诉被告黄功益、赵勋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曹明忠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明忠负担。审判员 陶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