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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素兰与顾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兰,顾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张素兰,女,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顾小明,女,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张素兰与被执行人顾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5)昆花民初字第0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顾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素兰借款338867元及逾期利息(其中100000元,以月息2%计算,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9月25日,其中96000元,以月息2%计算,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9月25日,其中48500元,以月息2%计算,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9月2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同年11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30日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依法予以恢复执行。2017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张素兰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素兰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民初字第0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小艾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飞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