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恢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李景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李景淋,李雅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恢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84406959-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178号。被执行人:李景淋,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李雅容,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该院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李景淋、李雅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7年3月23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李景淋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的房地产。同月24日10时23分,买受人吴鹏飞(公民身份号码为)以61.2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案由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景淋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李景淋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吴鹏飞所有。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鹏飞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吴鹏飞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