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82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雪与崔德旺、李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崔德旺,李琦,董诗滢,刘玉喜,王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2716号原告:刘雪,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崔德旺,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广顺钣金修理部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李琦,男,199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牙克石市。被告:董诗滢,男,199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刘玉喜,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王鑫,男,199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诉被告崔德旺、李琦、董诗滢、刘玉喜、王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雪负担。审 判 长  朱兴熠人民陪审员  边秀红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丕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