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文龙与黄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龙,黄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民初676号原告:董文龙,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黄水平,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原告董文龙与被告黄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水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付清水泥款13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暂计至2017年3月23日止的利息为980元,此后的利息仍按上述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份,被告黄水平因做林尘镇外坡村水泥路工程,多次向原告赊购水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13000元。被告立下欠据给原告收执,并定于2015年7月6日付清所欠水泥款13000元给原告。但事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仍未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书呈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无答辩。本院认为,被告黄水平尚欠原告董文龙水泥款13000元,有被告黄水平出具给原告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应予认定。现原告董文龙起诉被告黄水平立即付清尚欠的水泥款13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款日止)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水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尚欠的水泥款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董文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黄水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伟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洪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