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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树彬、宋振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彬,宋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837号申请人:李树彬,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申请人:宋振江,男,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申请人李树彬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振江所属的“鲁寿渔60315/60316”号渔船予以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宋振江提供11万元现金担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就申请人申请出具了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属于海事请求并就其申请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就申请人申请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提出的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宋振江所属的“鲁寿渔60315/60316”号渔船。三、责令被申请宋振江向本院提供11万元现金担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