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凤杰与沈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杰,沈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陈凤杰,女,1962年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国明,男,1971年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凤杰与沈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国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国明621**账户内存款4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少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凤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