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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凤杰与沈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杰,沈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陈凤杰,女,1962年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国明,男,1971年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凤杰与沈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国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国明621**账户内存款4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少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凤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