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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许凤琴与被告许永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凤琴,许永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2580号原告许凤琴,现住东港市长山镇。委托代理人关志红,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永德,现住东港市长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凤琴与被告许永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许风玲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人民陪审员  孙小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原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