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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行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舒建榕、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舒建榕,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行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舒建榕,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号楼4层,组织机构代码00360472-3。法定代表人罗若谷,局长。委托代理人肖锦宏,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郝少松,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舒建榕因诉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行初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舒建榕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系案涉房屋合法承租人,房屋未经法定程序即被强制拆除,严重损害再审申请人之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再审申请人系案涉房屋合法承租人,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应享有案涉房屋的安置权。二、再审申请人起诉依法具备法定要件,原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不当。再审申请人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合法承租案涉房屋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再审申请人主体适格。再审被申请人作为案涉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依法负有管理并监督房屋征收期间发生的一切违法行为的法律职责。案涉房屋在此期间被强行拆除并造成再审申请人合法财产毁损,再审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即本案“有明确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在无法证明案涉房屋经合法程序拆除的情况下,应承担房屋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再审申请人诉请案涉房屋被拆除行为违法并诉请再审被申请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具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房屋的事实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再审申请人应就被申请人实施了该强制拆除行为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不能确定被申请人实施了对其租住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被申请人也不认可其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是由被申请人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其以被申请人为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舒建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小倩审判员  曾 莹审判员  郑 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媛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