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20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缪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40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沪0120刑初40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某某,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公诉机关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缪某某于本区庄行镇庄良路XXX弄XXX号棋牌室内,从被害人解峰勤放于碗橱内的黑色皮包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具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程序、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缪某某退赔被害人解峰勤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记员唐婷审判员  李晓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