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执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立明、江苏永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立明,江苏永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常武南路588号。法定代表人:管正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小霞,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雪娇,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立明,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江苏永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天隽峰美居A座A-103号。法定代表人:许新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立明、江苏永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王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万元及利息1013767元(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并支付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4.5万元;被告江苏永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永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王立明追偿;案件受理费43640元减半收取218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20元,由原告负担852元、被告负担2596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长 周 琪执行员 金 勇执行员 张华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