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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钟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于林食药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钟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于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于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林已履行了钟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钟)食药监食罚[2016]05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于林执行完毕钟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钟)食药监食罚[2016]05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前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