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龙江、王启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王启龙,陈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4001号申请执行人:龙江,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王启龙,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铭,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龙江与被执行人王启龙、陈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铭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汽车一辆,但暂未找到尚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启龙、陈铭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40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范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