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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英德济世医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德济世医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691号原告: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坚,总经理。被告:英德济世医院。法定代表人:杨玉耀,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济世医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因此,原告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傅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