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卫星与被告南京安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星,南京安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697号原告:陈卫星,1960年8月10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被告:南京安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1628976X0,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327室。法定代表人:姚东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星诉被告南京安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陈卫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安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卫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星撤回对被告南京安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80元,由原告陈卫星负担。审 判 员 吴文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