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小兵与周建、代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兵,周建,代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377号原告:刘小兵,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运春,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自贡市沿滩区。被告:代莉娟,女,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原告刘小兵与被告周建、被告代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刘小兵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兵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建、被告代莉娟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原告刘小兵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