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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恢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宇平与被执行人黄红军、肖巧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宇平,黄红军,肖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恢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宇平,男,1978年8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黄红军,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肖巧丽,女,1984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邓宇平与黄红军、肖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红军、肖巧丽与申请执行人邓宇平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履行了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26执恢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慧成人民陪审员  肖永成人民陪审员  肖珍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卫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