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恢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宇平与被执行人黄红军、肖巧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宇平,黄红军,肖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恢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宇平,男,1978年8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黄红军,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肖巧丽,女,1984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邓宇平与黄红军、肖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红军、肖巧丽与申请执行人邓宇平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履行了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26执恢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慧成人民陪审员 肖永成人民陪审员 肖珍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卫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