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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956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杨某某,女,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