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956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杨某某,女,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