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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贤与被告徐海婴、秦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贤,徐海婴,秦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059号原告:王丽贤,女,1949年2月24日出生,满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婴,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秦瑛,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王丽贤与被告徐海婴、秦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郞聪,被告秦瑛、徐海婴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承担过户费用8000元。2017年4月25日,原告王丽贤以与被告徐海婴、秦瑛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徐海婴、秦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贤的撤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剩余3010元退还原告王丽贤。审 判 长  单巨良人民陪审员  史增斌人民陪审员  宋玉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志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