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十红与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寺沟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十红,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寺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285号申请执行人王十红,男,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寺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负责人王作彬,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王十红与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寺沟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十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6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寺沟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寺沟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晓 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 阳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