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钟正维、李忠蒋等与蒋立、陈胜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正维,李忠蒋,李小军,吴术招,熊川燕,熊晓飞,蒋立,陈胜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309号原告:钟正维,女,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李忠蒋,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李小军,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吴术招,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熊川燕,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熊晓飞,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全国,仪征市天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立,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陈凤智,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辉,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胜龙,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正维、李忠蒋、李小军、吴术招、熊川燕、熊晓飞与被告蒋立、陈胜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书面限期,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原告钟正维、李忠蒋、李小军、吴术招、熊川燕、熊晓飞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