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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钟正维、李忠蒋等与蒋立、陈胜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正维,李忠蒋,李小军,吴术招,熊川燕,熊晓飞,蒋立,陈胜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309号原告:钟正维,女,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李忠蒋,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李小军,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吴术招,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熊川燕,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熊晓飞,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全国,仪征市天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立,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陈凤智,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辉,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胜龙,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正维、李忠蒋、李小军、吴术招、熊川燕、熊晓飞与被告蒋立、陈胜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书面限期,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原告钟正维、李忠蒋、李小军、吴术招、熊川燕、熊晓飞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