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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中林、张彦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中林,张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中林,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铁厂职工医院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张彦平,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天铁集团炼铁厂职工,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本院在执行吴中林与张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吴中林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2017年1月10日应张彦平要求向其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彦平未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对张彦平的财产进行查询,对掌握的线索核实并采取措施,2017年3月23日冻结张彦平天铁财务处的工资账户,2017年4月19日将张彦平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4月20日冻结张彦平在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现张彦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向吴中林说明执行过程及情况,吴中林书面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伟代理审判员 栗 晛代理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