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盛翠利,吉林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某,男,195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依据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再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内容:位于长春市高新开发区XX号房屋由张某占有使用。该判决项确定了张某对长春市高新开发区XX号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不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薄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