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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宇星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网者归来休闲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宇星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网者归来休闲网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80号原告:四川宇星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罗金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小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泽兴,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网者归来休闲网吧,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投资人:陈启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林,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宇星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网者归来休闲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43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川07民终20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5)涪民初字第43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宇星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四川宇星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海泉审判员  许 珍审判员  刘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