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练某桂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某桂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刑初7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练某桂,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万载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万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辩护人辛鸿民,江西求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练某桂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练某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份,被告人练某桂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其所有的万载县高村镇新竹村“练家屋后背”山场砍伐杉树126株制成杉木条,部分卖给李某,部分堆放在自家屋前。经万载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鉴定,被砍伐的杉条木材材积共计13.70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9.577立方米。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练某桂到万载县森林公安局锦源派出所投案自首,并退缴了非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练某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万载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缴款专用进账单及收入票据,证人李某、赖某、王某、廖某、张某仁的证言,被告人练某桂的供述与辩解,万载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林权证,被告人练某桂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桂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练某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练某桂积极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练某桂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练某桂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