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俊苗与张国生、张希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苗,张国生,张希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059号原告:王俊苗,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张国生,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被告:张希辉,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唐山金融大厦A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75503565U。主要负责人:郑雪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王俊苗与被告张国生、张希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津 关注微信公众号“”